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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观宗“不许自证分”的问题

发布时间:2023-08-16 12:29:47作者:诵读

  17.中观宗“不许自证分”的问题

  ──佛护、月称的中观宗讲座之五

  “自证分”,是说能缘境的内识,不但能缘境而且着重地指出还能够缘自体。这能缘自体的作用,就是由“自”己来“证”明(了知)自己的存在,所以名“自证”;他是内识本身的东西,所以叫“自证分”。

  主张有自证分的宗派很多,但是主张所取分(相分)、能取分(见分)、自证分同是以一心为体的,那就是唯识宗的思想了。

  在“成唯识论”里,叙述安慧、难陀、陈那、护法四大论师的不同主张,因之称他们为一分家、二分家、三分家和四分家。一分家的主张,就是简单的说“一切法唯识”,总以识为体而说。二分家则是把识分为能取、所取二分,说明所取不离能取,主要是在成立唯识义。三分家则是在能取和所取,能量和所量的关系上要找一种能为证明的心体,那就是自证分。这三分又叫做所量、能量、量果。说所量是相分,能量是见分,量果即自证分;又说相见二分是识的用,自证分是识的体。到了四分家,并没有别的道理,只是根据三分家的理论上引申推理的方法,主张说自证分后也还须要更另有个量果来证明它的存在,所以又安立了“证自证分”。就是说,相分为所量、见分为能量时,用自证分为量果证明见分心为实有体。进一步推论,若以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时,倘没有“证自证分”,又用什么为自证分的量果呢?假如说用见分回过头来给自证分为量果,那是不合理的;因为见分通量(正确的)与非量(不正确的)两种性质,通非量的东西是不能给纯属现量的自证分作量果的。

  以上是唯识四分说的简单内容;但在月称论师等中观师看来,“自证分”已经属于多余的东西,更何况乎“证自证分”呢。

  主张有“自证分”的论师们,主要是用它来成立内识为实有体。他们说,内心生起的时候必具有两种作用:一是向外转的,即见境的见分;二是向内转的,即缘见分的自证分(所见的境是否离心的外境,另是一个问题,此处不谈。凡心生起的时候,必有所缘的境和能缘的心,这是大家所共许的,这里也不详论)。倘若不许有自证分,则能见境的见分如现见青色纵然是现量,但也没有量来证明它是现量,那么它所见的青色也就无从说是由现量而成立的了。但所见的青色,各宗都主张是现量所成立的,那么能见青色的心是现量,也需要有量来成立它。但能成立它的不外两类心:一是每一直接缘境的自识,二是直接缘境自识之外的其余识。余识,又不出两类:一是与直接缘境自识的同时余识,二是异时(后起)的余识。但研究起来,不论同时的或异时的余识,它们都各有各的不共作用,各有各的所缘境界,没有那一个识能来给直接缘境自识作证明而成立它为现量。这个余识是不能成立的,况且余识又须用余识来成立,那就有“无穷的过失”。显然不能用余识来成立见青色的心为现量,那就只有用自己缘境之识来证明自己为现量了。这是成立有“自证分”的一套理论。

  另有一套理论,就是以过后有能够回忆的“念心所”为理由,来成立当时见青色的心是有自证分的。他说,一切念心所,都是缘着曾经习见的事情为境而生起的(这是大小乘对法论中所共许的,用不着再以理由成立);反言之,假若过去某一种事情虽曾发生过,但在个人过去却不曾见过,则对于这种情形,过去也不可能回忆的。如像我们昨天看见过青的颜色,今天我们就能回忆起昨天所看到的青色;如果我们昨天没有看到青色,今天就不能回忆了。这就是说:凡是我们所能够回忆到的东西,也就是我们曾经见过的东西,这是念心所的定义。就以这种回忆(念)为理由,来证明是过去曾经见过的。那么,我们忆念“昨天曾看见青色”的时候,这里面忆念着两种东西:一是忆念了“所见的青色”,二是忆念着“看见青色”。由忆念“青色”为因,证明当时有能见青色的心。如是由忆念“看见”为因,也可以证明当时对于“看见”又有能见的心了。这种对于“能见”(见分)而能见的心,也就是自证分。既有了“自证分”,就用自证分来成立“实有能缘心”。这也就避免了“无穷的过失”。

  月称论师说,你这种用忆念为能立因,推比你所立宗的自证分的量式;你是用什么样的“念”为因呢?是以“有自相”的念呢?还是以“无自相”的念呢?假使你以有自相的念为因,而我中观宗不许念有自相,你的能立因犯不极成过,也就是失却成立宗的作用的。假使你以无自相的念为因,这种念在我宗虽然许可,可是在你宗是不许可的,也是犯不极成因。再说用无自相的念来成立有自相的自证分,也是很不恰当的;问题在于无自相的念的因和有自相的自证分的宗并没有因果关系,怎么可以用与宗没有关系的东西作能立因呢(这是因明中的规律,此处不能详说)?你的立量的形式应是这样:

  缘青之识,有能领受的自证分(宗)

  以有回忆缘青识之念故(因)

  这个量式是找不到同喻的,也就没有成立宗义的功用了。假如你的立量是这样:

\

  缘青之识,有能领受者(宗)

  后有回忆缘青之念故(因)

  犹如青色(同喻)

  这仅是一种暖昧的说法。实际上还是把自证分作为所立法的。这样的量式,虽然勉强可以找到同法喻,但是那个因,还是犯不定过。因为“有能领受者”一语,若指的是自领受(即自证分),则因不决定,仍然没有b同喻。若仅指有能领受之心,则立敌共许,犯相符极成的过失,也不能作为立有自证分的宗。你说要先曾经领受过(见过)的才生后来的忆念,即说“念心所”是从前“领受”而生起来的。这种说法,如果仅仅说是在互相依仗关系方面的,本没有什么过失;但是你的主张是说:前头的领受心是有“自相的”,后生的念也是“有自相”的;而我宗明确地指出:凡是前后各别有自相的两个东西,就不应当有因果的关系,如张三所见过的事情,李四是不会忆念的。假如你认为前头的领受和后来生起的忆念其关系不同于张三与李四,认为张三、李四是两个相续(有情),是没有因果关系的;认为领受与忆念是一个相续所摄,故可以是有因果关系的。这种因果关系的说法,也是站不住脚的。因为前后各别有自相的两个东西,其自相是各别独立的,是不须依仗别的实体的,这种各别独立的实体怎样能成为一个相续呢?纵然是在一个人身中生起的,甚至是前后相邻接的两刹那,既然各有自相、其体各别,也就不能成为一个相续了。假如你认为前后两刹那心虽各有自相而体是一;那么,在同一个体上有前因后果之不同,这和数论派的“自生”,又有什么区别呢?

  “中观宗不许有自证分”的问题,对于“念”这个心所,也说是从曾习境生的,也可以用念为能立因来比知有曾领受的宗。但问题是在于:不能用念为能立因,来比知前领受心有“自领受”(自证分)的宗法。例如忆念昨天见过青色,这里面是有忆“青色”和“见青色”的两种忆念,但这种忆念不是孤立的。是因为忆念了“青色”而引起忆念“曾见过青色”的。这就是说,能缘心是依着所缘境而生的,故忆念所缘境时也就能忆念能缘心;并不是由有“自证分”才能忆念的。又如忆念所见的青色时,也就成立了自己见过青色。应该是这样来理解;这时忆念“我曾见过”青色,这时的“能忆念心”是用“能见者”为境界,也就是忆念自身的假我,不必要有个当时领受的自证分,因为这种忆念自身会展转相引生,这样说法是合理的。静天菩萨的“入菩萨行论正”中,说了个很有趣的比喻:印度有一种齿上有毒的田鼠,冬天咬了人其毒不发,必待春季雷鸣,其毒乃发。例如有人冬天被鼠咬的时候毒已入内,但是当时只知道被鼠咬了,不觉得中了毒。后来到了春天雷声震动其毒暴发,这时才忆念到曾被毒鼠所咬过。而当时所中的鼠毒今天暴发了。这是说中毒时虽未觉有毒,后忆被咬即可忆念有毒;用来比喻先见青色时虽只见青色,并未见到缘青色之识,但过后回忆时,由忆念所见青色之力也能忆念当时有见青色之识。

  又在关于能量、所量、量果的问题方面,计有“自证分”的人把这三者割开来而独立化了,即认为各有各的体性。把所量之所以为所量(相分),说成是有它的自相的;虽然也说它是由能量而安立,实际上已被固定起来,不过借能量的形式来成立罢了。能量、量果也认为都是有自相的。能量之所以为能量(见分),也是由自相本身固定的,借自证分来成立也不过是一种说明的手续而已。在月称中观师们,根本“不许诸法有自相”,指出能量所量仅是互相观待而假立的。即观待所量境而安立能量心,观待能量心而安立所量境;虽没有有自相的所量境,也没有有自相的能量心,而能量所量都是一种相待假立,那还要什么自证分来画蛇添足呢。《中观论》在这方面更有明确的说明:“若法因待成,是法还成待。”《回诤论》也说,“若量能自成,不待所量成,是则量自成,非待他能成。不待所量物,若汝量自成?如是则无人,用量量诸法。”皆是说明能量所量观待假立,非有自相。能量所量既无自相,也就不须更用“自证分”再来成立了。

  我们知道,在龙树提婆弘法的时代,自证分的问题尚未提出:在更早的萨婆多部盛行的教义中,也是不许心能自缘的,它说缘“一切法无我”的智慧,在当前的缘境上也只能缘出自体及随行法处的一切法;到第二念心时才能缘前念心及随行法;要两念合起来,才能总缘一切法。在龙树提婆的论中都说:诸法的作用不于自体转,如指不自触,刀不自割,灯不自照,暗不自障等。这些说法原是破“自生”、“自作”时的譬喻;但移到破自证分上来,也很是适用的。试看《十二门论》观一异门第六中云:

  凡物不能自知,如指不能自触,如眼不能自见。是故汝说识,即是相可相,是事不然。

  又在“观作者门第十中云:

  若自作,即自作其体,不得以是事,即作是事。如识不能自识,指不能自触。是故不得言自作。

  都很明显地否定了自证分。虽以“识不能自识”为同喻以证明诸法皆不自作,从而也就可知当时的立敌诸家,都不许有“识能自识”的“自证分”。故知佛护、月称不许自证分,实是深符龙树、提婆的本旨的。

  (原载《现代佛学》1960年第一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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